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提出通过监督、纠正违法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没有权限的镇消防中心责令企业改正、查封设施,被判行为无效
在一起诉镇政府责令改正、查封设施案中,2022年8月10日,河南省武陟县詹店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在消防检查时发现,某塑料厂存在灭火器过期、线路未穿管、无烟雾报警器等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遂下达《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业整改。同日,镇消防中心工作人员还在某塑料厂电表盒外部粘贴了封条。其后该厂被迫停电、生产经营中断。该厂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镇消防中心停止查封行为。
武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镇消防中心属于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应由镇政府承担法律责任。涉案《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名为责令改正,实为停业整改,未给予某塑料厂自行改正的机会,也未告知该厂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程序违法。考虑到该厂确实存在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查封某塑料厂电表箱的行为违法,驳回某塑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塑料厂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存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镇消防中心作为镇政府的内设机构并不具有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其要求企业停业整改也缺乏法律依据,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查封电表箱的行为无效。
最高法表示,行政强制措施相较其他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更大且具有即时性。因此,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规定更加严格。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而不能为规避责任随意扩大相关内设机构或临时机构的职权范围。
区综合执法局擅自撤回行政许可并强拆广告牌,被判赔偿
在一起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设施及行政赔偿案中,2018年6月20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某传媒有限公司颁发许可证,同意其设置楼顶广告牌,有效期自2018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此后,某传媒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制作发布合同。
2020年5月,当地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发文要求拆除清江浦区楼顶商业广告牌。2020年5月15日,清江浦区综合执法局对某传媒公司作出公告,决定撤回前述广告许可证。某传媒公司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申请暂缓拆除广告牌。2020年6月10日,清江浦区综合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2021年3月24日,另案生效的判决撤销了清江浦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关于撤回行政许可的内容。某传媒公司对强拆行为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应当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本案中,区综合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因当地对辖区内广告设置布局作调整,某传媒公司要求对广告牌恢复原状的诉请,客观上不具有可能性。但强拆行为导致某传媒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区综合执法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确认区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广告牌行为违法,并赔偿某传媒公司因强拆导致的广告经营收入、广告牌拆除后的残余价值损失,以及合法许可被撤回后应当给予的合理补偿。该公司上诉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指出,政务诚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石。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更不应在未依法履行补偿职责的情况下即实施强制拆除。
区住建局无视协议强拆一公司承建的公交站亭,被判违法
在一起诉区住建局强制拆除设施案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定西市公路运输管理局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投资552万余元,修建定西城区50座公交站亭及站牌并取得上述站亭独家经营权,期限25年(含建设期1年)。某传播公司先后于2015年、2018年分两批共建成公交站亭39个、站牌124块,均投入使用。
2018年8月10日,定西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由市公路局负责交通站点完善等工作,定西市安定区相关部门以及某传播公司等企业做好配合。2022年7月15日,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某传播公司发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未经依法审批在定西市区设置的所有公交车候车亭不符合规范和标准,年久失修、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为由,限期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因该公司未实施拆除,区住建局于同年7月21日强制拆除公交站亭39个及站牌124块。该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区住建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渭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传播公司经定西市相关部门同意,签订协议后修建涉案公交站亭及站牌,已取得特许经营权,建成后运营多年,相关部门并未对是否批准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提出异议。区住建局以其未经审批且不符合规范和标准,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为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局在没有依法补偿、未履行催告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设施,不符合法定程序,故一审判决确认区住建局强制拆除涉案公交站亭及站牌的行为违法。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最高法指出,根据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除非涉及公共利益好的股票配资平台,行政机关一般不得擅自改变授益性行政行为。如果确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该项权利,也应当依法弥补信赖利益损失。无视信赖利益的保护直接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可能构成违法。
淘配网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